湘阴一女子刘某在2014年办了一张手机卡,2016年6月刘某使用该手机号注册淘宝账号时,发现已被注册,刘某遂点击“忘记密码”,通过手机短信验证,将该淘宝账号密码进行了修改,发现该淘宝账户名“游某”。2017年3月份,刘某在使用该淘宝账号绑定的支付宝账号时,发现该支付宝已经绑定了游某的银行卡,通过她设置的淘宝支付密码就可以用游某的银行卡进行支付,刘某遂使用该卡进行个人淘宝购物和转账。2017年3月至4月期间,刘某多次共盗刷被害人游某的农业银行卡内金额共计人民币一万余元。
与此同时,游某在取钱时发现自己银行卡内的现金被人多次通过支付宝盗刷,她此时才回想起来,几年前她用手机卡注册了淘宝账户和支付宝,并绑定了银行卡,而之后她换了手机号码,但没有将淘宝账户和支付宝账户注销,更未将支付宝账号绑定的银行卡解绑。游某立刻选择了报警,并向支付宝投诉。
公安机关很快便锁定了嫌疑人刘某,刘某对其通过支付宝盗刷他人银行卡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将其盗刷的一万余元退给了游某。
湘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全案情况,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法官提醒:换手机号码后,一定记得注销手机绑定的网上购物账号、支付账号,并解绑银行卡,以防被盗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