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无正当职业,终日游手好闲,因无生活来源而模仿网上作案方法,从网上购得作案工具后疯狂作案。近日,陈某某被湘阴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不到十天的时间内,每天凌晨用准备好的抢劫作案工具摩托车、衣服、刀具、丝袜、手套、太阳帽等,经事先踩点和规划逃跑路线后,五次在湘阴县文星镇、汨罗市、长沙市望城区以持刀的方式对多个酒店收银前台实施抢劫,共计抢得人民币13000余元,致二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五次持刀抢劫他人财物,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同时考虑到被告人身患肾病,酌情从轻处罚。且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主观恶性重,酌情从重处罚。并系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依法予以剥夺政治权利。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