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以被告人王某学为首的20名传销涉恶团伙成员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一案在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2年开始,被告人王某学、李某者、吴某明先后加入一家名为“天津某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非法传销组织,分别在湖南省长沙市、湖北省黄石市等地从事非法传销活动。2015年9月开始,被告人王某学、李某者、吴某明在传销组织上级头目李某、李某岭、熊某(均在逃)等人的指挥组织下,先后在岳阳市岳阳楼区租赁六处民居作为传销窝点,采取传销手段先后发展、吸纳了被告人侯某雄、汪某主、周某、高某、宫某磊、李某强、陈某兴、侯某心、李某明、张某盼、刘某鑫、李某龙、黄某云、唐某、吴某伟、韦某、冷某龙以及宋某远、邓某应、李某、许某峰(均在逃)等40余名传销成员。
该传销组织结构严密、层级清晰、分工明确,从上至下分为“高级经理”、“经理”、“大主任”、“主任”、“代理”、“助理”六个层级。其中被告人王某学、吴某明均为“经理”级别,系传销组织的领导、组织、策划者;被告人李某者及邓某应均为“大主任”级别,系传销组织的协调、管理者;被告人侯某雄、汪某主、周某及宋某远、李某为“主任”级别,系传销窝点的管理、领导者;被告人高某、宫某磊、李某强、陈某兴、侯某心、李某、张某盼、刘某鑫、冷某龙、李某龙、黄某云、唐某、吴某伟、韦某及罗某高、杨某芬等传销组织成员分别为“代理”、“助理”级别。
上述传销组织成员通过使用QQ、微信等通讯软件,以交友、恋爱、介绍工作为由将被害人骗进传销组织后,以交钱购买所谓的产品后加入传销组织为由,采取欺骗、恐吓、殴打、拘禁等暴力手段,先后对被害人陈某雕、郑某守、杜某坪、陆某团实施抢劫;并对被害人刘某盼、张某洪、闵某、邱某刚实施非法拘禁,累计劫取、骗得财物近30余万元。上述传销组织在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某学、李某者为首的恶势力非法传销组织犯罪集团,严重危害了广大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扰乱了社区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庭审开始后,审判长分别向20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告知了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和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人、被告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
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围绕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辩护律师分别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进行了辩护。
在最后陈述阶段,王某学等20名被告人分别对自己的严重罪行表示悔不当初,对自己的所犯罪行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部分被告人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媒体记者等近100余人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