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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云溪)“金钥匙”也得好用: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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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晓芬 袁斯潮  发布时间:2018-09-03 15:14:58 打印 字号: | |

今年是“决战决胜执行难”的攻坚之年,如何发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这一执行利剑的作用,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胜诉权益,成为当务之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对2016年至2018年6件拒执罪案件及其他未进入拒执罪相关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后,发现以下问题:

难以立案。拒执罪立案主要有公诉与自诉两条途径。公安机关由于认识误区,对法院执行部门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多数认为是“甩包袱”,或不接受,或接受后不予以立案,案件难以进入公诉程序。而自诉途径中,申请人提起自诉的积极性不高,从双方当事人来看,两者关系熟稔,不愿为钱财将被执行人关进监狱,多数情况下,执行人虽有想将钱款执行到位的强烈意向,但不愿轻易提起刑事自诉。

办案周期长。法院对拒执罪的办理,能打击此类犯罪,震慑有财产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但是实践中,执行法官还要承担发现、侦查、举证等多重职能,拉长了执行周期,不利于及时结案。法官办理拒执罪的目的更多的是促成被执行人尽快履行还款义务。然而可能事与愿违,反而使被执行人更加拖沓,不愿主动履行义务,甚至存在“以刑代责”的错误思想,增加申请人实现权利的时间成本。

被执行人利用“合法”外衣掩盖非法行为。一些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恶意与案外人串通,转移、变卖、隐匿财产,执行法官的调查权力范围及专业技能较为有限,在资金流查找方面,尤其存在严重短板,如合同挂靠个人与公司的关系难以认清,难以找到被执行人以合法形式掩盖资金流向的证据,造成收集证据的效果难以保障。

拒执被执行人查找难归案难。很多被执行人在诉讼发生之后,即玩失踪,寻找被执行人需动用人力、物力进行侦查,而法院对此无能为力,只有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公安协助的前提则是构成犯罪方便上网通缉,形成被执行人难找的障碍。

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完善公检法联席会议机制。公检法各部门应针对打击拒执罪作出统一具体的规范,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加强沟通协调,明确拒执罪案件办理在公安、检察、法院的具体对接部门,开辟针对此类案件的专门通道。《实施细则》应明确拒执罪的立案标准、各环节证据的收集,让执法部门在处理这类犯罪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同时,应该畅通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对复杂疑难案件的研究,从而使拒执罪发挥它应有的惩罚拒绝执行行为的威力。

建立专门执行调查取证小组。对于符合拒执罪的案件,组建专门执行小组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适当赋予该取证小组一定的技侦措施,必要时可以与公安机关协同办案。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收集被执行人的主体身份、执行能力、拒不执行被执行人抗辩的书证、证人证言、视频资料,并移送公安机关。

强化拒执罪的诉前研判。实行关口前移,在决定适用拒执罪前,由负责相关案件的执行人员进行排查,对有财产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当事人进行规劝,阐明拒执的后果及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对一些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证据比较明显、充足的,及时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减少执行周期;对一些以合法外衣掩盖财产转移的,可建议调查小组立即进行调查,这样既有利于查清事实,也可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

加强打击拒执罪的司法宣传工作。公检法三家形成宣传合力,适时开展集中统一宣传,通过邀请记者集中采访、召开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及公开宣判等方式,公开典型案例,充分展示打击效果、震慑拒执犯罪,营造打击拒执罪的强大舆论氛围。

(作者单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链接地址: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8-09/02/content_143135.htm?div=-1&from=singlemessage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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