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湘阴法院审理一起在私家车内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份的一天,在湘阴县文星镇新世纪大道城东学校对面一条未通车的新修公路上,由吸毒人员张某某购得毒品后,被告人张某在自己的私家车内,容留三名吸毒人员胡某、徐某、张某某和自己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时被湘阴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提供自己的汽车作为他人吸食毒品的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容留”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的住房或者其他场所,长期或者短期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房主、车主切莫以为和自己同住、同车者在家里、车内中容留他人吸毒就可以躲过一劫,不用接受法律制裁。只要明知同住、同车者聚众吸毒而仍然默许他们在自己家中或车内吸毒的,即属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