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部分当事人简单地将法院执行干警未将执行款追回,理解为“执行难”,认为执行干警没有尽心尽力。但事实上,这种认识存在一些偏差和误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能力偿还债务,也无财产可供执行,属于“执行不能”,区别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执行不了的“执行难”。
申请人张某桃和被执行人张某甲本是同村邻居,2016年4月,因张某甲家母鸡丢失,双方发生纠纷争执,进而扭打。扭打中,张某桃头部、手部被打伤住院治疗,经鉴定为轻微伤。法院判决张某甲赔偿张某桃医药费、住院费等损失共计8835元。
判决生效后,张某甲迟迟未能履行判决。张某桃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张某甲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查找,派出专人前往当地实地调查,并依法对张某甲进行司法拘留。在穷尽全部执行手段后,仅在张某甲的银行帐户上发现存款数十元,且张某甲已年近七旬,因早年没有读书,仅能靠务农维持生计,家庭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干警将执行过程以及被执行人家庭的困难的情况如实告知了申请人,在获得了申请人的理解和支持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说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仍被关注,“执行后台”程序依然运行,法院将在5年内每隔6个月定期核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一旦发现新的财产信息或者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人民法院经核查属实后,将立即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