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监察机关扣押在案的刘某犯罪所得赃款,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这是华容县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办理的第一起职务犯罪案件。
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刘某在其担任华容县某局领导期间,利用分管财务审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等职务上的便利,虚构合同,套取国家资金人民币41.5万元;2013年初至2015年2月,刘某在其担任华容县某局领导期间,利用分管财务审批、监测站、管理股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唐某在业务承揽、工程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分三次收受唐某贿赂人民币2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合同的手段,骗取国家资金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某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监察机关扣押在案的赃款,应当予以追缴。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