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谢某、邓某非法捕鱼一百八十斤,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被判处罚金二千元。
2018年3月1日至6月30日是岳阳县东洞庭湖水域禁渔期。2018年3月23日谢某与邓某商量到岳阳县东洞庭湖水域进行捕鱼。当日19时许,两人约好来到岳阳县东洞庭湖水域,使用发电机、电线等物品组装成电网,将电网安装到船上,利用发电机提供电力,采取电鱼的方式进行捕捞。大约当日20时30分许,二人被岳阳县渔政局执法人员现场抓获,查获鲜鱼一百八十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邓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管理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在岳阳县东洞庭湖水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邓某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谢某、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