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被告人张某、栾某、陈某强、陈某(女)、李某、柳某、李某笑、刘某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在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16年9月2日至9月7日在位于岳阳市云溪区坪田村“伟翔山庄”其经营的“嗨吧”容留他人吸毒5次,每次约十余人。
2017年1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共计贩卖3004.75克氯胺酮(俗称“K粉”)和62.6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栾某共计贩卖2375.82克氯胺酮;被告人李某笑共计贩卖154.8克氯胺酮。2017年9月,被告人陈某强共计贩卖965.82克氯胺酮;被告人陈某共计贩卖氯胺酮865.82克;被告人刘某贩卖130克氯胺酮;2017年4月至7月,被告人柳某共计贩卖264克氯胺酮。
被告人陈某强于2017年9月在其位于岳阳楼区青年东路的家中先后3次容留他人吸毒。
2017年9月14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家中搜查出射钉枪1把、仿真手枪1把、仿真AK-47冲锋枪1把。经鉴定,仿真手枪和射钉枪均被认定为枪支;仿真AK-47冲锋枪因击发装置部件缺失,终止鉴定。
庭审持续了7个半小时,合议庭就案件事实对被告人进行了充分的发问,控辩双方围绕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因案情复杂,法庭宣布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