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路怒症引起的“意外”不时发生,小至发生口角,大至伤人杀人。近日,云溪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开车过程中认为别人“故意”不让路,导致情绪失控,在行车过程中打砸他人车辆的案件,被告人陆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8年3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小车带着被告人陆某从岳阳市前往临湘市,在行至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镇某采石场107国道路段时,道路因维修变为一车道,李某驾车想要超过被害人王某驾驶的小车,但因为是一车道,王某并未让道,陆某、李某二人则认为是王某故意为之。故在道路变为双车道时,李某驾车追上王某小车,陆某则拿出车上的矿泉水瓶砸向王某小车。随后停车陆某将放置在后备箱里的棍子取出,再次驾车追上王某小车。李某驾车靠在王某小车的左侧,陆某坐在副驾驶,从窗口伸出棍子,敲打王某小车车身,并将该小车左侧后视镜捣毁。当道路再次变为一车道时,李某将王某小车逼停,随后下车用脚朝王某驾驶的小车车门踢了一脚,将小车右侧前大灯砸毁,并与陆某一同对王某进行了殴打。
经云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的小车大灯、反光镜及车门,价值共计3860元,被告人陆某、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被告人李某于2018年3月28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陆某。
法院根据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及累犯、立功等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