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曾因三次犯盗窃罪于2012年、2015年、201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7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随后从事摩托车客运谋生。一日在运送客人时,对其家人的钱财起了歹心,最终获刑又罚金。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盗窃案,被告人万某犯盗窃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4月2日上午,被告人万某在岳阳县月田镇集镇跑摩托车客运。11时许,被告人万某将万某详送到月田镇某村其外甥女婿余某家。万某详邀请被告人万某留下一起吃饭,被告人万某答应留下。不久,余某和其妻弟被害人陈某回来,陈某随手将自己的迷彩外套(口袋内有一钱包,钱包内有1050元现金及银行卡等物品)脱下放在余某家厨房外洗衣机上。饭后,余某与陈某均外出做事,被告人万某趁万某详回客厅期间将陈某放置在洗衣机上迷彩外套内的现金偷走。次日,因偷窃的事实被发现,被告人万某退还给陈某现金人民币9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万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