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刘芳)因路怒症引起的“意外”不时发生,近日,岳阳市云溪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路怒”打砸他人车辆的案件,被告人陆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5个月。
今年3月18日晚上10时,被告人李某驾驶小车和着被告人陆某前往临湘市,在行至云溪区路口镇某采石场107国道路段时,因道路维修变为一车道,李某驾车想要超过受害人王某驾驶的小车,但王某并未让道。陆某、李某认为是王某故意为之,在道路变为两车道时,李某驾车追上王某,陆某则拿出车上的矿泉水瓶砸向王某的小车,并问李某车上还有没有别的东西,李某说尾箱里有棍子,陆某便下车从尾箱中拿出棍子。李某再次驾车追上王某,靠近王某小车的左侧,陆某则从副驾驶窗口伸出棍子敲打王某小车车身,将该车左侧后视镜捣毁。当道路再次变为一车道时,李某将王某小车逼停,随后下车朝王某的小车车门踢了一脚,将小车右侧前大灯砸毁,与陆某一同对王某殴打。案发后,经云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的小车大灯、反光镜及车门,价值共计3860元。
被告人陆某、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赔偿了受害人王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书面谅解。李某于2018年3月28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陆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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