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承包食堂,在堂弟处赊账购买各种时令蔬菜,共计万余元,经多次催讨久欠不还,兄弟情遭受法理与情理的双重考验。日前,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杨志强与被告杨志刚系堂兄弟关系。2002年至2003年间,杨志刚因承包某单位食堂,从杨志强开办的蔬菜店赊购各种时令蔬菜,共拖欠19520元,并由其出具欠条。杨志刚在当年年底归还1000元后,余款一直未还,杨志强本打算到法院立案催讨该欠款,但杨志刚之子希望杨志强看在兄弟的情分上,放弃起诉,并承诺每月汇款500元慢慢归还,但杨志刚之子共计汇款2000元后,再未汇款。之后,杨志强也找过杨志刚之子,其当面支付现金500元后再未支付。无奈,杨志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杨志刚在原告杨志强开办的蔬菜店赊购蔬菜,双方建立买卖合同关系。杨志刚出具欠条,载明拖欠款项为19520元,该欠条系对双方之前债权债务的结算,应认定合法有效。杨志刚及其子共归还了3500元后,剩余16020元至今未还,故对杨志强主张的归还货款16020元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杨志刚与杨志强通过结算确认拖欠货款数额,但欠条未明确付款时间,杨志刚在出具欠条时即具有支付货款的义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主张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合理。
法官说法:生活中亲友之间反目之事并不鲜见,当事人在民间借贷中,尤其是涉及财产的,切不要以为是亲友朋友就麻痹大意想当然,不留证据,该履行的手续一定要到位,从而确保交易安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文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