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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阻挠学校开工并殴打负责人 男子寻衅滋事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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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莹  发布时间:2018-09-19 11:02:1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宋某犯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4日,被告人宋某和彭某、方某、谭某在岳阳县某小学阻止建设施工时,与该基建项目负责人魏某等人发生了冲突。次日早上,方某要彭某叫被告人宋某一起去学校继续阻工。随后,方某开车载被告人宋某、彭某、廖某到了学校,因派出所民警在场便作罢。当日下午,廖某(另案处理)驾驶方某的小车,载被告人宋某和彭某(另案处理)回岳阳途中,廖某发现魏某在某餐馆门口,便提出要教训魏某,被告人宋某等人均表示同意,于是,廖某带领被告人宋某等四人从车尾箱拿出木棍冲向魏某,魏某见状举起椅子防卫,被廖某用木棍击中头部倒地,被告人宋某和彭某等人持木棍对倒在地上的魏某进行了一阵殴打后,才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魏某颅脑外伤、左眼外伤、右腓骨下段骨折、全身多处挫伤,其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宋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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