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力,如果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被告人鲁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7年11月28日,被告人鲁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赔偿原告李某损失及案件受理费等共计32321.59元,但被告人未履行赔偿义务。2018年1月31日,法院向被告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2月22日,被告人收到房屋拆迁款801022元。2月24日,被告人将房屋拆迁款全部转移至鲁某乙名下的银行账户。4月3日,法院执行法官将执行裁定结果通过手机短信发送至被告人的手机,但被告人仍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被告人在案件审理期间已履行完毕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和拒不履行民事判决的支付义务而应缴纳的罚款。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判决、裁定生效后转移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被告人鲁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及时主动缴纳罚款,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鲁某某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通过对被告人鲁某某居住社区的调查,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遂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