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李艳 陈中伟)9月18日,湘阴县法院对被告人汪某平、胡某武等14人非法猎捕、杀害、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汪某平、胡某武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9年,其余12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1年不等,均并处罚金。
同时,法院责令汪某平等7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停止侵害,共同赔偿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费用等合计165,472元,在相应损失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汪某平、胡某武、张某风、张某兴、刘某兵、胡某书、刘某华、张某及黄某(已死亡)等人明知小天鹅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照前期分工,先后在湘阴县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捕获小天鹅52只,并进行售卖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某平、肖某元、颜某宇、王某华、张某辉、汪某松等人明知小天鹅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仍非法收购或出售。
小天鹅是国家2级保护野生动物,具有珍贵稀有性、数量有限性及重要的生态地位,具有较高的保护价值。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平、胡某武等在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非法猎杀小天鹅的行为,破坏了当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致使该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平衡及生物多样性遭到危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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