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0年4月至2011年5月期间,被告人唐某伙同他人或单独在岳化研究院、岳阳市中南化学工程建设公司、巴陵石化公司、云溪镇随岳高速D标项目部搅拌站等15地实施盗窃电缆铜线22次,价值84951元,销得赃款68500元,分得赃款36500元。其中唐某与徐某(另案处理)共同盗窃19次,鉴定价值为76731元,销得赃款63500元,分得赃款31500元;单独盗窃3次,鉴定价值为8220元,销得赃款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唐某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