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尹盼盼)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对于借款后,双方通过银行转账互有多笔大额款项,被告截取其中几天的转账记录抗辩称已还款9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看,借款发生后,从今年2月2日至3月2日,原告黄某转给唐某121.7万元,唐某转给黄某218.2万元,款项往来远远超出唐某所述的96万元。因此,唐某截取的2月27至3月2日的转账记录不足以证实已经偿还了黄某的借款。
特别是3月2日至5月30日,双方仍有多笔大额的款项往来,后续的款项往来不应认定为唐某返还了黄某的借款。对于100万元的借款,若被告已返还96万元,只剩4万元未还,为何被告未收回借条或在借条上注明已还款项?被告对此未给出合理解释,法院认为,被告已还款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在还款时应以清晰的方式表明自己还款,并保存还款的明确证据,否则,一笔笔“糊涂账”无法让他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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