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2018年1月4日凌晨,李某步行来到了华容县某公司宿舍,看到二楼房间有灯光,后发现该房门没有上锁,便入室盗得被害人陈某的一部手机、一包精品白沙烟、身份证和农业银行卡。李某发现陈某手机上的微信钱包绑定的是李某刚盗得的农业银行卡,便利用微信零钱充值时的“忘记密码”功能,将支付密码修改,分两次将银行卡上的1万元充值到陈某的微信零钱中,再通过用生活消费付款和转账等方式转到李某本人的微信零钱中。经鉴定,被盗手机市值人民币344元。
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退还给被害人赃款人民币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退赔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