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利用微信购买假烟后,以假充真,销售假冒香烟终获刑。近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张某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张某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以来,被告人张某通过微信和两名男子、王斌(三人均在逃)处购买假冒芙蓉王卷烟。从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张某以每条120-15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长沙市岳麓区某小区周围的麻将馆老板和一汨罗女子,共向他人销售假芙蓉王香烟约1440条,共计金额14976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假充真,销售假冒香烟金额达149765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司法局出具的评估意见,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