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理与事理相冲突时怎么办?法官当作“调和剂”巧化矛盾。近日云溪区人民法院顺利化解了一起争执了半年的侵权责任纠纷。
原告湖南省电力公司岳阳供电分公司所辖的110千伏依城线12号电线杆基础于2017年4月16日被被告黄某在建房挖地基的过程中用挖机挖出部分拉盘。因严重危及到输电线路的安全运行,为了防止倒杆断线,原告遂要求被告黄某恢复被其破坏的拉线基础或者进行护坡处理,并赔偿原告因此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20000元,但受到被告的阻拦与拒绝。为消除隐患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7月28日,被告黄某申请在其宅基地上进行危房改造。经多级部门批准同意后,2017年4月16日,被告在挖地基的过程中,挖出原告所辖电线杆的部分拉盘。被告发现其下有拉盘后,立即停止挖掘。但电线杆周边并无明显警示标志,且被告所挖掘的土地确系被告黄某承包的自留山。
法院认为,由于原告设立的电线杆在被告自留山处,是否系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原告亦无法予以证实,且原告没有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被告没有过错。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虽然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电力公司的诉求,但是纠纷并没有因此结束,因为原告的电线杆因为地基发生了松动,如若下大雨,存在电线杆倒塌的危险,一旦倒塌附近的村民用电将受到很大的影响,但是被告也需要在自己的土地上修建房屋,双方争执不下,并且矛盾日益激化。
虽然案件已经顺利结案,但是并没有达成案结事了的效果,为此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结后,多次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并积极给被告黄某做工作,希望其允许电力公司在其自留山加固电线杆的地基。同时,法官亦了解到,因为原告电力公司之前在与被告黄某交涉的过程中,言语上比较激进,使得黄某觉得自己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故不愿意让步。所以法官也积极与原告进行沟通,希望他们可以主动表示诚意,缓和双方关系。最终,在法官的调和下,电力公司主动向黄某释放善意,双发达成一致意见,黄某同意电力公司在其自留山进行加固地基的建设,原告电力公司放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