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黄琳)廖某窃电14个月,共窃电8149.92度。近日,汨罗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廖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4792.15元退还给汨罗市供电公司,并处罚金3000元。
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5日期间,家住汨罗市罗江镇的被告人廖某采取私自搭接外线绕越电表的方式窃取国家电能,为其家庭及大理石加工厂提供生活用电及工业用电。经电力技术部门鉴定,廖某窃电电量为8149.92度,价值金额4792.1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参与盗窃的事实,依法从轻处理。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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