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6年1月20日下午,刘某受黎某(已判刑)委托,找朋友教训被害人胡某。当日下午3时许,刘某叫上朋友到了华容县某建筑工地,在黎某的指使下,刘某等三人在工地办公室门前对胡某拳打脚踢,其中一人还在工地上捡了铁棍对胡某进行殴打,见工地上其他工作人员报警后,刘某一行人开车逃离了现场。当晚,黎某请刘某等人吃饭,并当场付给刘某1200元钱。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左侧第五、七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17年3月22日,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刘某与胡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胡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刘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案发后赔偿了胡某的损失,并得到了胡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