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平江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案件,被告王某提供证据用以证明事故发生后,王某通过自己的人脉关系积极协助原告李某进行“轻松筹”,筹集社会捐赠资金62135元的事实,被告认为该笔众筹资金为救助款项,应当在医疗损失中予以核减,被告的主张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原告李某为未成年人,在王某经营的废旧收购点内玩耍,废旧收购点内已经打好码的废纸堆放物突然倒塌,将正在废纸堆旁的李某压倒在废纸箱下面,造成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入平江县人民医院做检查,因伤情严重随即转入湖南省人民医院,从2017年7月7日至7月30日住院23天,被诊断为双侧胫腓骨骨折。岳阳市昌平司法鉴定所对李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评定为:第5腰椎压缩骨折为十级伤残,右胫腓骨骨折为十级伤残,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为十级伤残,一人护理90天,营养期90天,后段医药费为500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微信朋友圈发起了“轻松筹”,被告积极协助转发,共筹集社会捐赠资金62135元。2017年12月5日,李某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因堆放物倒塌造成李某伤害的损失。
该案庭审过程中,被告王某提供手机截图四张,用以证明事故发生后,王某通过自己的人脉关系积极协助原告李某进行“轻松筹”,筹集社会捐赠资金62135元的事实,被告认为该笔众筹资金为救助款项,应当在医疗损失中予以核减,原告认为该笔众筹资金为社会人士对原告的一种赠与行为,不应当在医疗损失中予以核减。法院对该笔“轻松筹”筹集的社会捐赠资金62135元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笔资金是众多社会爱心人士看到原告受伤事迹后对原告的爱心帮扶,其中包含着每一位社会爱心人士对原告的支持行为,这种支持行为属于对受助人原告的主动赠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轻松筹”的捐赠行为,是资助者把财产无偿给予求助者,求助者接受该财产,双方因而形成赠与合同关系。因此,法院认为该笔社会捐赠资金62135元应当属于社会爱心人士向原告的捐赠,不应当在医疗损失中予以核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