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方某在深圳某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一款高价食品并支付货款。方某收货后发现该商品与产品介绍页面宣传不符,如产地、保险承保信息不符等。另外,方某查询后发现生产厂家无相应食品生产许可证。据此,方某认为该网购平台存在虚假宣传,且其销售的该款商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假冒伪劣产品。
方某欲起诉对方,但对应该去哪里起诉感到困惑。他在平江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免费法律咨询窗口咨询后,将该网购平台诉至该院,请求其退还购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
案件受理后,被告以此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以其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平江法院经审查认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该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在双方对履行地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平江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法官提醒】网络购物合同中,若双方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则收货地法院为纠纷管辖法院,而非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当事人多了解一些基本法律知识,便可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