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7年7月,王某驾驶小型汽车将行人张某撞伤,某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负全责。9月,张某将王某和某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7000元。王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辩称,王某目前属于实习期并且其驾驶的小汽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保险公司应当免责,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意见分歧】:
一、保险公司免责,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公司不能免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交强险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只有出现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情形时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并不在此列,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还要提醒广大驾驶员一定注意行驶安全,而处于实习期的驾驶员驾驶车辆一定要按规定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实习期内未按照规定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对驾驶人将处二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