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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未成年学徒因工作受伤,能够认定劳务关系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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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发达  发布时间:2018-11-05 09:28:38 打印 字号: | |
  学徒工能否认定为劳务关系,因工作原因受伤能否获得赔偿?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未成年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

  2017年,17岁的吴敏高中毕业,为了减轻家庭负担并学有一技之长,吴敏在正月就来到了远方亲戚胡鑫经营的家具店当学徒,吴敏的主要工作是对雕刻机切割后板材贴标签以及到客户家里帮忙安装家具。家具店里的雕刻机因工作原因,慢慢的偏向了房屋的一边,导致吴敏贴标签的地方有些狭窄。2017年5月的一天,吴敏在雕刻机旁对切割后的板材贴标签,雕刻机上来回摆动的龙门架直接将其撞到了附近的柱子上,并造成了七级和十级伤残。

  因与胡鑫对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2018年6月25日,吴敏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鑫赔偿全部损失。庭审中,双方代理人对于学徒与雇佣人员是否构成劳务关系展开了激烈辩论。吴敏的代理人认为吴敏与胡鑫构成劳务关系,吴敏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胡鑫应当全额赔偿。胡鑫的代理人认为,吴敏只是学徒,并没有形成实质意义上的劳务关系,不应当赔偿任何费用。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虽然吴敏只是学徒,但是吴敏提供劳动力,胡鑫向吴敏支付一定的零用钱并提供中餐、晚餐及住宿,双方已经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劳务关系。因此,该案应当适用个人之间提供劳务的法律关系。雕刻机因工作原因导致偏移一边,胡鑫明知胡敏工作地方处于危险地段仍安排其工作,且未提供安全设施,故此胡鑫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吴敏已经年满16周岁且具有高中学历,设备周围均贴了安全警示标牌等,其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判决胡鑫向吴敏赔偿十六万多元。

  法院宣判之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韩振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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