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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平江)“轻松筹”资金不应在原告医疗损失中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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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1-05 16:05:58 打印 字号: | |

    平江县法院近期受理了一起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案,被告王某提供证据用以证明事故发生后,通过自己的人脉关系积极协助原告李某进行“轻松筹”,筹集社会捐赠资金62,135元,被告认为该笔众筹资金为救助款项,应当在医疗损失中予以核减。被告的主张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被告李某为未成年人,在王某经营的废旧收购点内玩耍,废旧收购点内已经打好码的废纸堆放物突然倒塌,将正在废纸堆旁的李某压倒,造成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入县人民医院检查,因伤情严重随即转入湖南省人民医院,从2017年7月7日至7月30日住院23天,被诊断为双侧胫腓骨骨折。岳阳市倡平司法鉴定所对李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评定为:第5腰椎压缩骨折为10级伤残,右胫腓骨骨折为10级伤残,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为10级伤残,一人护理90天,营养期90天,后段医药费为500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微信朋友圈发起“轻松筹”,被告积极协助转发,共筹集社会捐赠资金62,135元。

    2017年12月5日,李某向平江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因堆放物倒塌造成李某伤害的损失。

    该案庭审过程中,被告王某提供手机截图4张,用以证明事故发生后,王某通过自己的人脉关系积极协助原告李某进行“轻松筹”,筹集社会捐赠资金62,135元,被告认为该笔众筹资金为救助款项,应当在医疗损失中予以核减。原告认为,该笔众筹资金为社会人士对原告的赠与,不应当在医疗损失中予以核减。法院对该笔“轻松筹”筹集的社会捐赠资金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这种支持行为属于对受助人原告的主动赠与。依照《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轻松筹”的捐赠行为,是资助者把财产无偿给予求助者,求助者接受该财产,双方因而形成赠与合同关系。因此,法院认为该笔社会捐赠资金62,135元属于社会爱心人士向原告的捐赠,不应当在医疗损失中予以核减。

    通讯员 彭晴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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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振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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