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亲情不应成为违约的理由,兄弟之间更应遵守契约精神。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甲与陈某乙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合同有效,陈某乙向陈某甲支付剩余购房款4万元。
陈某甲与陈某乙系兄弟关系,2017年,陈某甲与陈某乙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将陈某甲名下一套房屋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某乙,并于同日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转移登记。随后,陈某乙通过案外人张某向陈某甲支付了部分房款67000元(购房款60000元,过户费7000元),剩余购房款4万元陈某乙至今未支付给陈某甲,陈某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且陈某乙支付剩余购房款。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书面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均认可合同系本人签订,陈某乙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合同存在无效情形,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陈某甲已按照合同约定为陈某乙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