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王敏)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亲情不应成为违约的理由。近日,华容县法院一审判决陈某甲与陈某乙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合同有效,陈某乙向陈某甲支付剩余购房款4万元。
陈某甲与陈某乙系兄弟关系,2017年,陈某甲与陈某乙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将陈某甲名下一套房屋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某乙,并于同日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转移登记。
随后,陈某乙通过案外人张某向陈某甲支付了部分房款6.7万元(购房款6万元,过户费7000元),剩余购房款4万元至今未支付。经多次催讨未果后,陈某甲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乙确认合同有效并支付剩余购房款。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