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上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第一法庭敲响法槌,由该院院长彭世理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朱某与被上诉人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大队”)行政处罚一案。6名市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以及40余名湖南理工学院大学生旁听庭审。
2018年6月22日上午9时许,朱某驾驶一辆轻型自卸货车经过省道306线某路段处被测速系统记录为时速110公里/小时。6月29日,交警大队通过短信平台向朱某送达有处罚内容的违章告知。朱某认为自己驾驶的车辆为低速载货汽车,最高时速达不到110公里/小时,多次向交警大队反映,请求撤销违章未果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朱某诉讼请求的判决,朱某不服,向岳阳中院提起上诉。
法庭经过调查、举证、质证、辩论和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二十分钟。
合议庭评议后,认为交通违法短信通知及在网站公布违章信息不是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的阶段性、预备性、程序性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遂判决:驳回上诉人朱某的起诉。
“朱某收到有处罚内容的短信通知,看到网络平台上公布的违章信息后,提起行政诉讼,说明其有积极的依法维权意识。”在法庭宣判前,审判长对该案折射出的社会问题作了小结,公民依法维权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是仅有维权意识还不够,还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同时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注意规范、公开和便民的问题,若交警部门发送短信通知时注明是拟处罚,并能够及时公布设备的检测情况,回应群众诉求,该案就不会发生了。
“通过这次庭审,使我们知道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同时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也要向身边人做好普法工作,让人人知法守法,既能节约司法成本,也能推动法治社会的建立。”庭审结束后,参与旁听的大学生纷纷表示受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