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放火罪案件,被告人付某离婚后不满,多次纵火烧毁房屋山林,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中、下旬,付某因与李某离婚后心怀不满,为报复泄愤寻求刺激,先后多次在岳阳县筻口镇新塘村、熊市村、界岭村、邓桥村故意放火,导致前妻租房被烧毁,前妻父母家被烧毁,多处居民房屋、货车、山林被烧毁。经鉴定,造成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人民币92467元,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16.01公顷,其中林地面积14.08公顷。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8年7月28日,湘雅二医院出具司法鉴定书,认定付某目前未发现有精神病,在本案中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因泄愤报复故意多次放火,烧毁他人房屋、物品和山林,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已触犯刑法,构成了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付某放火多次,造成三次森林火灾,致使过火有林地面积达十四公顷,还造成多户家庭房屋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致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近十万元,根据其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付某的放火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放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