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以致远,和谐共赢,诚信社会,人人有责。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被告人阎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法被判处拘役二个月,最终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此次判决有力的打击了“老赖”的嚣张气焰,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借款不还 被告上法院
阎某2015年2月17日在岳阳县信用联社立据借款本金12万元,自借款之日起,阎某从未按时还本付息,客户经理三番五次电话联系,阎某却百般搪塞,态度恶劣,后来客户经理上门催收,阎某蛮横无理,拒绝归还贷款。无奈之下,2016年9月,岳阳县信用联社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阎某偿还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
收百万房屋征补款 转移财产拒不履行被抓获
法律文书生效后,阎某并未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10月,岳阳县信用联社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法官多次上门与阎某沟通,而阎某总是隐匿行踪、避而不见,拒不配合法院执行。2018年1月,阎某收到了房屋征拆补偿款1715343元,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阎某将征迁款转至其妻账户,并为其购买商业保险,拒不归还信用社贷款。 鉴于阎某的上述行为,岳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8年9月30日向法院提起自诉,同日,岳阳县公安局将其抓获。
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获刑二月终还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阎某无视国家法律,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阎某已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既可作为自诉案件由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执行人切勿妄图通过隐藏、转移财产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试探法律的底线,必将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