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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临湘)狭路会车互不让 争执斗殴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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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1-27 15:58:18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通讯员 钟柳)两车相会时,互不相让,引发斗殴。近日,临湘市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冯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1月13日12时,被告人冯甲、冯乙(已判刑)与亲友驾车行驶至长塘镇西塘路段,在与对向吴某驾驶的面包车会车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面包车上乘客李某下车后,站在车门边劝架,冯甲朝面包车车门踢了一脚,车门将李某右眼角刮伤,李某等人将冯甲拉住不让其离开。冯丁(另案处理)赶到现场帮忙,随后与冯甲、冯乙等人一起将吴某、余某、李某打伤。经鉴定,吴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余某、李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冯甲、同案人员冯乙、冯丁的家属与受害人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6万元,受害人对冯甲表示谅解。7月19日,被告人冯甲主动到临湘市公安局长塘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冯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冯甲于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冯甲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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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振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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