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27日讯 本报曾连续关注的湖南最大数量捕杀贩卖小天鹅案(详见本报6月17日A03版和9月19日A05版)今天迎来终审判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汪积平等14人非法捕杀小天鹅案二审宣判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汪积平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到湘阴县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捕猎小天鹅52只。今年9月18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汪积平、胡左武、张东风、张玉兴、刘玉兵、胡能书、刘计华、张平辉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五年不等,均并处罚金;李自平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肖伏元、颜俊宇、王志华、张跃辉、汪苍松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均并处罚金。同时,法院责令汪积平等7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停止侵害,共同赔偿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费用等合计16万余元,在相应损失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张东风为从犯不当,量刑畸轻,向岳阳中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张平辉、汪积平、刘玉兵分别以定罪不当、量刑过重为由向岳阳中院提出上诉;刘玉兵对民事部分判决的责任承担方式不服提出了上诉。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量汪积平等14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犯罪过程中起到的作用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李艳 韩振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