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洁的奶奶童某在被告王某经营的废旧收购点内上班,将小洁也带到了该厂内。上午11时许,废旧收购点内已经打好码的废纸堆放物突然倒塌,将正在废纸堆旁的小洁压倒在废纸箱下面,造成小洁受伤。
事故发生后小洁被送入平江县人民医院做检查,因伤情严重随即转入湖南省人民医院,从2017年7月7日至7月30日住院23天,被诊断为双侧胫腓骨骨折。岳阳市昌平司法鉴定所对小洁的伤情进行了鉴定,评定为:第5腰椎压缩骨折为十级伤残,右胫腓骨骨折为十级伤残,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为十级伤残,一人护理90天,营养期90天,后段医药费为5000元。2017年12月5日,小洁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因王某堆放物倒塌造成小洁伤害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132691.2元。
经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堆放物倒塌致害是一种特殊的物件致害责任,堆放人替代自己堆放的堆放物对该堆放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小洁在被告所经营的废旧收购点内,被倒塌的废纸堆压伤,被告王某作为该废旧收购点的经营者,对其实际管理的废纸堆放物有相应的注意管理义务,其对废纸堆所存在的可能倒塌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且废旧收购点的安全警示标志不足以证明被告对打好码的废纸堆放物尽到了防止倒塌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对堆放物的倒塌没有过错,因此发生废纸堆倒塌事故致伤小洁,被告王某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应按过错程度相应承担原告致伤的经济损失。原告小洁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对小洁有监护责任,被告经营的废旧收购点内张贴了安全警示标志,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安全的监护,原告的监护人在事故发生前明知在废旧收购点内有打好码的废旧纸堆,但对废旧纸堆可能倒塌缺乏必要的关注,被监护人处在存在倒塌危险的废纸堆前,监护人未加强对被监护人小洁的安全监护,对损失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责任,应相应自担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原告及被告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原告自负事故责任50%,被告承担事故责任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