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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无证驾驶摩托车致人重伤 男子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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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钟柳  发布时间:2018-12-04 18:45:44 打印 字号: | |
  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是有部分市民心存侥幸,在没有考取驾驶证的情况下,无证上路。殊不知,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需负刑事责任。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无证驾驶摩托车导致的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龙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龙某无证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途经临湘市北正街时,将路边行人吴某撞倒,导致吴某头部摔伤,龙某当场询问伤者伤情后便驾车离开现场。当天19时许,被害人吴某由其家属送往临湘市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吴某颅内出血,当晚进行了开颅手术。10月19日,经岳阳市湘北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为重伤二级。同日,临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龙某未注意行车安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12月15日,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龙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为机动车。2018年4月18日,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吴某的伤情进行了补充鉴定,认为吴某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精神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

  案发后,被告人龙某赔偿了被害人吴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4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龙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龙某赔偿了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4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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