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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原)雇人拖稻谷反被受雇车压伤索赔难 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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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爽  发布时间:2018-12-05 21:11:21 打印 字号: | |
  日前,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交通赔偿款不能达成一致的诉讼案件。

  张某雇李某的农用拖拉机为其拖运稻谷,装载后,张某搭乘李某的车,坐在装载的稻谷上。当车辆途经某路段时,因超载和车辆未进行检修导致车头与车厢的连接杆牵引处断裂,车向下沉,张某当场从车上滚落下来,被惯性下继续前行的车轮压伤右腿。随后,张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后经鉴定张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张某诉至该院,请求判令李某赔偿共计40万元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从车上滚落下来后,被车辆压伤,应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张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理应得到赔偿。因原被告对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事实并无争议,法院要就此案作出判决并非难事。但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原告起诉的标的达40万,法院作出判决后,能不能执行,如何执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能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这些问题便会突显出来。故主审法官认为不能一判了之,而要通过法院调解,化解矛盾,以最有效的手段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从原被告为同村村民,之前并无不和,且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原被告在生意合作中意外出现的,双方存在雇佣关系且双方家庭收入都不高。承办法官以双方都对对方的家庭情况有较充分的了解为出发点,多次组织调解,最终在其耐心悉法明理下,原被告认识到双方在事故中都有责任,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李某在交通事故中给原告张某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除诉讼前李某已支付的赔偿款外,原告张某要求被告李某再支付人民币10万元,其余款项原告张某自愿放弃,被告李某表示同意。

  在此案中,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组织调解,既减轻了法官负担,又能让伤者及时获得赔偿款,同时也减轻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多方受益。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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