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被告人邹某明知自己没有持枪资格,而非法持有枪支,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邹某于2015年在平江县一男子手中购买了一把鸟铳,并一直将鸟铳藏匿于家中。2018年6月6日,民警从被告人邹某住宅搜查发现一支鸟铳的枪形物及铳子、火药、火子。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邹某所持枪形物认定为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明知自己没有持枪资格,而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邹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岳阳县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邹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故可以对被告人邹某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枪支弹药极易成为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切莫对枪支存有侥幸心理,不要购买枪支以身试法,如若私藏枪支,应当主动上缴,争取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