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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企业随意排放有害物质 负责人因环境污染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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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付梦吟  发布时间:2018-12-06 21:26:1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案。被告人陈某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犯污染环境罪,依法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陈某是岳阳某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2014年遗留了四个矿坑未作处理,其中一个矿坑在岳阳县境内,因长年废弃,积水较多,与坑内煤矿混合后,形成了重金属严重超标的污染水。2016年,岳阳县环境保护局为治理岳阳县境内矿坑的污染水,使用了约250吨石灰。2016年7月,被告人陈某将矿坑复垦业务承包给了陈某罗(已判刑)。2016年8月15日至16日,经被告人陈某同意,陈某罗将岳阳楼区两个矿坑内未经处理的污水,用三个水泵直接排到岳阳县境内的矿坑内。经岳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岳阳楼区两个矿坑内的污染水镉浓度分别为1.37mg/L和1.74mg/L,分别超过《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镉排放标准(0.1mg/L)的12.7倍和16.4倍。2017年8月22日,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在污染环境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岳阳楼区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陈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故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保护赖以生存的环境,是维护人类和其他一切生物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世界各国无不注重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及污染的治理和防治,我国更把保护环境作为国策。该案向企业敲响环保的警钟,环境污染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目光短浅,为了私利,污染环境,无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将受到法律惩戒。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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