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贪污罪案件,被告人方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岳阳县监察委员会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方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6.840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方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6.2407万元,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担任筻口镇计生办报账员,筻口镇计生办的收入和支出均通过被告人方某个人的农村信用社账户进行结算,被告人方某利用自己经手和管理筻口镇计生办资金的职务便利,多次将计生办公款用于个人开支,并使用伪造的报账凭证平账,贪污数额共计人民币53.08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岳阳县筻口镇计生办的报账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虚构25份计生对象手术后遗症病历和住院费用资料,伪造25份补助协议和相关票据,骗取公共财产人民币53万余元,全部用于个人开支或以个人名义借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方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已追回赃款26万余元,亦可对被告人方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贪污53.0815万元,已追赃26.8408万元,其余26.2407万元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
法官提醒: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应时刻牢记党纪国法,切勿心存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必将付出惨痛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