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罪案件,被告人方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2017年5月7日,岳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孙某带领民警沈某、李某、辅警许某等人在岳阳市某小区门口依法传唤涉嫌某矿业环境污染案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时,遭到陈某的拒绝。孙某、李某对陈某多次劝说无效后,准备强行将其带上警车。此时,与陈某同行的其妻子方某就伸手拉扯沈某、李某衣物,阻止民警将陈某带上警车。许某上前抓住方某双手试图将其劝开,方某挣脱控制,张口咬住站在旁边的孙某的肩膀。许某见状强行拉开方某。方某继续抓扯孙某的衣服,之后用手抓扯许某胸脯并用脚踢打许某。经鉴定,被害人孙某右肩膀皮肤软组织挫擦伤;许某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二人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明知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仍以暴力的方式阻碍公安民警依法传唤涉案犯罪嫌疑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被告人方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评估结论,可决定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