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钟柳)临湘市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无证驾驶摩托车导致的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龙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2日18时,龙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将行人吴某撞倒,导致吴某头部摔伤,龙某询问伤者伤情后驾车离开了现场。
19时,吴某由其家属送往临湘市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颅内出血,当晚进行了开颅手术。
经岳阳市湘北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为重伤2级。临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同年12月15日,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龙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为机动车。
2018年4月18日,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吴某的伤情进行了补充鉴定,认为吴某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精神损伤评定为9级伤残。
案发后,龙某赔偿了吴某各项损失共计24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龙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龙某赔偿了受害人各项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龙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经过综合考量,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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