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0年1月21日,胡某与他人出资设立了华容县某合作社,胡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合作社全面经营管理。2014年,合作社因货款回收及市场经营出现问题等原因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开始拖欠工人工资。截至2015年11月,共计拖欠工资323,480元。合作社工人遂向县人社局投诉。县人社局于2015年11月23日向该合作社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并于同日依法送达,要求合作社收到决定书3日内,支付拖欠彭某等人劳动报酬323,480元。合作社不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工人工资,胡某还选择了外出藏匿。
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并与拖欠工资工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按协议支付了70%的工资,得到了对方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作为华容县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是合作社直接负责人,采取藏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县人社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胡某到案后付大部分劳动者报酬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胡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通讯员 刘蕾
链接地址:javascri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