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被告人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2017年11月28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鲁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损失及案件受理费等共计32,321.59元,但鲁某某未履行赔偿义务。今年1月31日,法院向鲁某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2月22日,鲁某某收到房屋拆迁款801,022元,随后将其全部转移至鲁某乙名下的银行账户。4月3日,执行法官将执行裁定结果通过短信发送至鲁某某手机,但他仍拒不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判决、裁定生效后转移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发后,鲁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已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及时主动缴纳罚款,可对其从轻处罚。
梅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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