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经营家具店的老板吴某,因没有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条件,用来运送货物的货梯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造成人员受伤,被法院判决承担40%的责任。
2018年1月,徐某到吴某经营的家具店购买家具。徐某在吴某店铺的一、二楼挑选并已经选购了部分家具。期间,徐某在未询问店内人员的情况下在店铺里独自寻找厕所。因观察不仔细,徐某误入一楼店铺货运电梯口,从货梯井一楼掉落到负一楼受伤。后经司法所调解,双方未能就徐某受伤赔偿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徐某遂将吴某告上法庭。
平江法院受理后,迅速就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是过错责任,应根据危险程度的大小及双方对于危险的预防、控制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由于吴某在其经营、管理的场所内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货梯门未上锁,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未设置防护栏,其货梯的设置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对于徐某因在吴某店内购买家具过程中因误入货梯井造成的损害,吴某理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于是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