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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恋人交往期间,金钱往来属借贷还是共同的生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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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龚娟  发布时间:2018-12-14 10:30:18 打印 字号: | |
  在现代生活中,恋人间相爱和分手再正常不过了,但是,一旦涉及到较大数额的金钱往来的,双方对簿公堂也不在少数。近日,一场分手后的金钱“攻防战”在华容县人民法院打响。

  王某某与李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交往期间,因李某某购置车辆的需要,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某13万余元。后双方分手,李某某向王某某出具一张14万元的借条,王某某起诉要求李某某偿还借款。诉讼过程中,李某某提起反诉,称双方同居将近半年,感情尚好,因准备登记结婚,故由王某某出资部分,李某某按揭出资部分购车一台作为家用,后因故未能登记结婚,所以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同居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车辆一台;且借条属被胁迫出具,应属无效,应当撤销。

  此案焦点有两个方面,第一,双方交往期间的经济往来是否属于共同生活支出;第二,借条是否有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就交往期间的经济往来是否属于共同生活支出问题,王某某与李某某交往期间,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多次向李某某转账共计13万余元,期间购置的车辆,该车辆购买方、抵押贷款人均为李某某,且该车一直由李某某占有使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共有的情形。就借条是否合法有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李某某认为借条是受胁迫出具的,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认为该借条合法有效。综上,认为李某某向王某某出具借条,应视为王某某与李某某对之前交往期间的经济往来进行认定和结算,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14万元,王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借贷意思表示明确,双方因此形成的借贷关系属合法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李某某应依约偿还借款。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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