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岳阳讯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岳阳汇源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甲等5人污染环境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审理查明,5月1日,汇源建材有限公司生产厂厂长李某甲为解决公司沥青喷淋废水循环池气味太大等问题,在明知廖某无危险废物处理经营许可证,且未按法律规定向相关部门申报的情况下,就委托其处置公司循环池内的沥青喷淋废水,廖某分别联系孟某、何某(另案处理)以及谢某安排三台吸污车运输沥青喷淋废水,并明确孟某、何某等人拖出汨罗后,在高速公路随便找个地方排放。孟某则安排杨某、李某乙将从汇源公司抽取的约七吨沥青喷淋废水偷排到平江县城秀野大道旁的雨水井内,致使平江县北城河汨罗江河段严重污染。
经鉴定,非法倾倒的废水造成平江县北城河和汨罗江部分断面地表水土壤污染,为消除污染,产生损失470954.7元、环境损害鉴定费用1800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汇源公司、廖某、孟某已赔偿以上全部损失,并接受处罚。
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岳阳汇源建材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5万元,赔偿修复环境及其他相应损失333077.35元;判处五名被告人一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同时,法院责令李某甲等五被告人共同赔偿修复环境及其他相应损失共66万余元,并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本报记者周凌如通讯员刘高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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