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并依法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
2016年8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林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平江县三墩乡九千村、龙门镇大渔村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电光花”,并先后多次销售给不同的公司和个人,从中非法获利共计25562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对其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结合湖南省浏阳市司法局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平江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