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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原主任、平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周幼清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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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高妮  发布时间:2018-12-27 16:29:02 打印 字号: | |
宣判现场
  12月27日,平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原主任,平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周幼清受贿、滥用职权案在平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周幼清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追缴被告人周幼清违法所得287700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周幼清在担任平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主任,县卫生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合管办主任,县卫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自己的职权和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收受他人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597700元。

  2013年1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周幼清在担任合管办主任、县卫生局副局长期间,超越职权,明知国家严令禁止单位设立“小金库”,仍然多次决定采取虚增本单位合作医疗证和宣传手册的印刷费用、由他人虚开发票从其监管的公立医院套取公共财产、违规争取上级拨付经费等手段,套取公共财产非法设立合管办“小金库”,安排合管办副主任、财务人员经手管理。被告人周幼清违法决定并参与经手用“小金库”中的公共财产用于违规发放福利、红包礼金和慰问相关人员、向他人支付虚开发票的费用,共造成公共财产损失人民币1237648元。

  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期间,被告人周幼清及家属主动上缴赃款及红包礼金违纪款共计13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幼清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周幼清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主动退缴大部分违法所得,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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